服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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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條款
1.1 我們的銷售條款和條件僅適用於與客戶的未來業務。對於我們業務合作夥伴的偏離一般條款和條件的確認,只能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
1.2 如果我們應要求提交的外國供應商的條款和條件偏離我們的一般條款和條件,這些條款和條件也應適用於客戶。
1.3 儘管有以下規定,我們的一般服務條款(GTC 服務)應適用於服務、保養和維修工作。
2 報價、價格、付款條款
2.1 在訂單確認前,所有報價均不具約束力。只有訂單確認的書面內容才適用;銷售談判期間的任何口頭承諾如與此有偏差,則與此無關;任何成本估算如與此有偏差,亦與此無關。如果有跡象顯示我們的索賠權因客戶無法付款而受到損害,我們可以拒絕履約,直到客戶履行其履約義務(例如預付款)。如果我們在簽訂合同時已經知道引起擔憂的跡象,這也應適用。
2.2 手冊、價目表、目錄等中對交付貨物的說明和描述對執行不具約束力。這也適用於由於不同材料或技術原因造成的顏色、表面光澤度和封面材料的偏差。與材料相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公差也是可能的。我們保留技術設計偏差的權利。
2.3 草圖、計畫和圖紙仍屬於我們的財產,未經我們同意不得複製或讓第三方取得。如果未下訂單,則必須按要求歸還給我們。
2.4 我們的價格是基於各自有效的價目表,並以歐元加上各自有效的增值稅報價。不同產品組別的交貨條件如下:
當前價目表中列出的交貨條件適用於所有產品組合,其周長最大為 3 m(運送至奧地利)或 3.60 m(運送至德國),最大重量為 31.5 kg。
較大的腰帶尺寸或設備(如治療桌、普拉提設備、訓練設備)的運費一律為出廠價格。除非另有約定,否則所有運費,如車費、水陸運費、送貨費等均由收件人承擔。我們有權選擇最有利的運送方式。
2.5 因發送而造成的包裝,只有在客戶將包裝退還給我們並已支付運費的情況下才可收回。
2.6 只有當客戶的反訴已依法成立、無爭議或已被我們承認時,客戶才有權享有抵銷權。此外,客戶僅在其反訴基於相同合同關係的範圍內被授權行使保留權。
3 運費、包裝、風險轉移
3.1 風險應在貨物移交給貨運代理或承運人時轉移給客戶,但最遲應在貨物離開工廠或交付倉庫時轉移。
3.2 運輸保險只能在客戶的指示下購買,費用由客戶承擔。
3.3 客戶應負責確保和執行因運輸損壞引起的索賠。為此,向承運人提出的賠償請求將分配給客戶,客戶接受此項分配。
3.4 第3.1.至3.3.款僅適用於不屬於§§ 474 ff BGB所指的消費品購買。
3.5 家具(如治療桌、普拉提設備、訓練設備)免費船上交付。顧客必須自費提供足夠的人力將設備卸下並運入練習室。
3.6 我們有權分期交付並開具發票。客戶不得拒絕部分交付。因顧客原因造成的交付困難和延遲以及由此產生的額外成本由顧客承擔,即使另行協定了付運交付。
3.7 除非另有協定,已交付設備或部件的安裝、試運行和組裝應根據時間和材料成本單獨開具發票。在協定的交貨和組裝日期,客戶進行的前期工作必須已進行到組裝可以不受阻礙、不中斷地進行的程度。由於施工原因而必須進行的任何輔助工作一般應由客戶承擔。如果由於客戶的過失導致安裝無法進行、受阻或延遲,客戶應承擔我們因此而產生的額外成本和損失。現場鋪設的電纜必須與提供的連接圖紙相符。我們不接受對現有水電裝置進行任何結構性變更。
4 交貨期、交貨日期和無法交貨
4.1 除非另有書面明確約定,否則交貨期和交貨日期不具約束力。交貨期應從退回並簽署的訂單確認書之日起算。明確保證的期限和日期僅指發貨時間。當我們通知發送準備就緒時,應視為已經達成。
4.2 顧客有義務在框架協議期間內盡可能平均分配所購數量,並考慮到相應的 4-6 週交貨期。SISSEL® GmbH 銷售和交付的一般條款和條件
4.3 如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預見、非我方責任的特殊情況 - 如運作中斷、罷工、閉廠、官方干預、能源供應困難等,即使這些情況發生在上游供應商 - 若我方無法及時履行義務,則交付期應按妨礙持續時間延長。如果交貨或服務因上述情況而變得不可能或不合理,我們將被免除交貨義務,客戶不能因此而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4.4 履行我們的交付義務要求客戶及時且適當地履行其義務,尤其是協定的付款條件,且不得超出授予其的交付信用限額。
4.5 根據法律規定,在我方或我方代表或替代代理人故意或嚴重疏忽的情況下,我方應承擔履約延遲的責任。在其他延遲履行的情況下,我們對履行以外的損害賠償責任應限制在交付價值的 50%,而對代替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應限制在交付價值的 100%。客戶的進一步索賠被排除在外 - 即使是在任何設定的履行期限過後。上述限制不適用於對生命、肢體或健康造成傷害的責任。對客戶不利的舉證責任的改變與上述規定無關。
4.6 顧客有義務在協定的驗收地點和日期接受交付和安裝。如果客戶不接受或違反其他合作義務,我們有權要求客戶賠償我們的損失,包括任何額外費用。在此情況下,購買物品意外損失或意外變質的風險也應在客戶違約收貨時轉移給客戶。
4.7 如果無法交付,客戶有權根據法律規定要求損害賠償。然而,其對於履約以外或代替履約的損害賠償以及無效支出的索賠應限制在因不可能而無法使用的交付部分價值的 50%。客戶因交貨不可能而提出的其他索賠要求將被排除在外。此限制不適用於基於故意、嚴重疏忽或傷害生命、肢體或健康的責任。客戶撤銷合約的權利不受影響。對客戶不利的舉證責任的改變與上述規定無關。
4.8 報價中列明的價格受限於我們採購的貨物不受懲罰性關稅的限制;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我們有權向貴方收取由於此類懲罰性關稅而產生的額外開支(將向貴方詳細證明)。在這種情況下,您可以選擇在知道此情況後 14 天內取消合同。
5 保留所有權
5.1 我們保留所購物品的所有權,直到收到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後的所有付款為止。如果客戶有違反合約的行為,尤其是拖欠款項,我們有權收回所購物品。如果我們收回銷售物品,除非我們以書面形式明確聲明,否則不構成解除合同。我方扣押所購物品應始終構成合約解除。在取回所購物品後,我們被授權將其變現。變賣所得應與客戶的負債相抵銷 - 減去合理的變賣費用。
5.2 顧客有義務謹慎對待所購物品,並為其購買足夠的損壞保險。客戶特此將任何對保險公司的索賠權轉讓給我們。
5.3 在第三方扣押或採取其他干預行動的情況下,顧客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以便我們根據 § 771 ZPO(德國民事訴訟法)提起訴訟。如果第三方無法根據 § 771 ZPO 向我們償付訴訟的司法和司法外費用,則客戶應對我們的損失負責。
5.4 顧客有權在正常業務過程中轉售所購商品;但是,顧客特此將其因轉售而對其顧客或第三方產生的最終發票金額(包括增值稅)的所有索賠權轉讓給我們,不論所購商品是未經加工還是加工後轉售。即使在轉讓之後,客戶仍有權收取此索賠款項;我們自行收取索賠款項的授權不受此影響。然而,只要客戶履行其從所收到的收益中的付款義務,沒有拖欠付款,特別是沒有申請開展破產或重整程序,也沒有暫停付款,我們承諾不收取索賠。如果取消了不收款的義務,我們可以要求客戶通知我們被轉讓的債權及其債務人,提供所有收款所需的資訊,交出相關文件,並將轉讓通知債務人。
5.5 顧客對銷售物品的加工或改造應始終以我們的名義進行。如果所購物品與其他不屬於我們的物品一起加工,我們應按照加工時所購物品與其他加工物品的價值比例取得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權。在所有其他方面,加工後的物品應適用於在保留所有權下交付的購買物品。
5.6 如果銷售物件與不屬於我方的其他物件不可分割地混合,我方應按照混合時銷售物件與其他混合物件的價值比例取得新物件的共同所有權。如果在混合過程中,客戶的物品被視為主要物品,則雙方同意客戶應按比例向我們轉讓共同所有權。客戶應為我們保留由此產生的單獨或共同所有權。
5.7 為確保我們的索賠權,客戶應轉讓其有權對第三方提出的所有索賠,包括附屬權利。
5.8 我們承諾在客戶的要求下釋放我們有權獲得的證券,只要我們的證券價值超過要擔保的索賠的20%以上;我們應該負責選擇要釋放的證券。
6 保證
6.1 保固應受法律規定的管轄。
6.2 此外,如果未經我方同意對我方交付的貨物進行加工、處理或修改,或者未遵循我方的使用說明,則應排除任何保修。在封條損壞的情況下,我們假設已發生此類不當處理。
6.3 對於符合法規 (EU) 2017/745 定義的醫療裝置,如果其使用需要定期維護 (MPBetreibV),則只有在遵守定期維護間隔的情況下才能提供保修。
6.4 我們本身不提供客戶任何保證。
6.5 如果小冊子、目錄或其他廣告材料中列出了擔保,則僅表示相關製造商根據其條款提供擔保。客戶有責任自行瞭解相關製造商的相關保固條件。
6.6 第 6.2 款和第 6.3 款僅適用於不屬於 § 474 BGB 所指的消費品購買。
7 責任、時效期限
7.1 在我們、我們的代表或代理根據法律規定故意或嚴重疏忽的情況下,我們應承擔責任。否則,我們僅對以下情況承擔產品責任:對生命、肢體或健康造成傷害;因過失而違反重要合約義務;或我們以欺詐手段隱瞞瑕疵或假定所購物品的品質有保證。
7.2 但是,對於違反基本合同義務的損害賠償要求僅限於合同典型的可預見損害。購買物件對客戶合法資產所造成的損害(例如對其他物品的損害),其責任完全排除在外。本條款(第 7.2 點第 1 句和第 2 句)不適用於故意或嚴重疏忽的情況,或對生命、肢體或健康造成傷害的責任,或我們欺詐性隱瞞瑕疵或假定所購物品的品質保證的情況。
7.3 上述第 7.1 和 7.2 款的規定應延伸至履行以外的損害賠償和履行以外的損害賠償,無論法律依據為何,尤其是由於瑕疵、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或未經授權的行為。這些規定也適用於因無效支出而提出的索賠。
7.4 違約的責任由本條款第 4.5 點規範,不可能的責任由第 4.7 點規範。
7.5 舉證責任的改變對客戶不利時,與上述規定無關。
7.6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所有針對我們的索賠將在針對我們的索賠發生一年後失效。
7.7 只要客戶是符合 § 13 BGB(德國民法典)意義的消費者,根據第 7.1.點的責任應延伸至違反任何合約義務。此外,第 7.2.點第 1 和第 2 句中標準化的限制不適用。
8 提前到期和取消權
8.1 如果在接受訂單之後,我們發現了有理由懷疑客戶償付能力的事實,我們有權在交貨之前要求全額付款或相應的擔保,或在設定期限失敗之後撤銷合同。資產嚴重惡化的證據應被視為銀行、信用機構、與客戶有業務關係的公司或審慎的商人認為的類似公司提供的不良資訊。
8.2 如果交付已經發生,則無論是否有任何協定的付款條件,有關的發票金額應立即到期支付,可能還需要退回承兌匯票。
9 履行地、司法管轄地、適用法律
9.1 交貨履行地為製造商的工廠或我們的分銷倉庫。付款履行地為我們的註冊辦事處。本條款(第 9.1 點)不適用於消費者。
9.2 商家、公共法律下的法律實體或公共法律下的特殊基金的司法管轄地為我們的註冊辦事處。
狀態 0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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